(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嗣兵与陈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嗣兵,陈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4号原告:吴嗣兵。被告:陈新良。原告吴嗣兵诉被告陈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嗣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姣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