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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嗣兵与陈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嗣兵,陈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4号原告:吴嗣兵。被告:陈新良。原告吴嗣兵诉被告陈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嗣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姣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