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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有利、李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利,李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利,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咸阳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李顺英,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与被执行人李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0866元(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51530元、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8216元,执行费1120元),未执行标的60866元。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顺英名下位于雨湖��中山路街道中山路368号A栋2单元5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24834,建筑面积116.09㎡)。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周清溪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