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谷建奎与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谷建奎;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谷建奎,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吴卫兵,系邢台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州南路452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5348-X。 法定代表人冯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剑锋,系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建奎与被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建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谷建奎负担。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