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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箭,高秋生,韩子刚,郑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高箭,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被执行人高秋生,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被执行人韩子刚,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被执行人郑元春,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箭、高秋生、韩子刚、郑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60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