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魏婉清与周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婉清,周招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谈志超核稿:审批: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57号原告:魏婉清。被告:周招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婉清与被告周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婉清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招凤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45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魏婉清为自己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权证号F00000506**号)。二、查封、扣押或冻结周招凤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志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塔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57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我院关于原告魏婉清与被告周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2013)绍诸商初字第39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对登记在担保人魏婉清名下的座落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杨树畈小区A15幢2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证号:F0000050614号。二、对登记在被告周招凤名下的座落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广安新村16幢2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周月半共有)。权证证号:F0000121384、F0000121385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57号魏婉清:你(单位)与被告俞林燕民间借贷一案,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俞林燕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对登记在被告周招凤名下的座落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广安新村16幢2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周月半共有)。财保期限到2015年12月5日止。承办人签名: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签名:2013年12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