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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宫照辉、朱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照辉,朱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23号申请人:宫照辉,男,汉族,住宁国市。申请人:朱红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宫照辉、朱红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宫照辉赔偿朱红霞医疗费:288元,误工费:6天×110元/天=660元,车损:550元,合计:1498元;二、协议履行后,朱红霞不再追究宫照辉任何责任;三、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起事故就此结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