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梅红斌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红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梅红斌,男。委托代理人李向玉,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红斌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红斌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红斌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红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7元,减半收取1773.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田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淇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