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立再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东振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秀玲,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东振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立再终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芬,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东振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室。法定代表人史诗,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秀玲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定驳回王秀玲起诉的主要依据是,认为该案一审被告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唐承瑞、史诗涉嫌经济犯罪。该刑事案件省高院已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其中并未对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人涉嫌诈骗东岗怡园商品房首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1)裕民二初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石民立终字第00460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裕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俊平代审判员 禄永鹏代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