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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黄宝清等五名原告诉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清,黄巧蓝,黄巧颐,黄仲京,冯本英,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16号原告黄宝清,女,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巧蓝,女,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黄宝清,是原告黄巧蓝的母亲,是本案另一原告。原告黄巧颐,女,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黄宝清,是原告黄巧颐的母亲,是本案另一原告。原告黄仲京,男,壮族,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冯本英,女,壮族,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上述五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健雄,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丽意,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莫剑强,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锦涛,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干部。原告黄宝清、黄巧蓝、黄巧颐、黄仲京、冯本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五名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五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五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清、黄巧蓝、黄巧颐、黄仲京、冯本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宝清、黄巧蓝、黄巧颐、黄仲京、冯本英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