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二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卢兴兵与邰立华、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立华,卢兴兵,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长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邰立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兴兵,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苏跃峰,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308920-2。法定代表人:贺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当涂县太白镇长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先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荣明。上诉人邰立华因与被上诉人卢兴兵、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长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邰立华的委托代理人陶祖斌、何金龙,被上诉人卢兴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跃峰,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原审被告当涂县太白镇长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静旻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