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陶学敏与李义平、宁国市龙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敏,李义平,宁国市龙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汪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陶学敏,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义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被告:宁国市龙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被告:汪菊芳,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敏诉被告李义平、汪菊芳、宁国市龙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平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菊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义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平撤回对被告汪菊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