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周建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359号罪犯周建国,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周建国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国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