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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赵广超与乔笑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悦凡,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生气,婚生女出生几个月被告即外���不归,被告并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因原告不同意而未能,但几年来,被告不尽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自行抚养婚生女。被告乔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有原告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9年10月2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手续,2010年1月13日生育一女赵悦凡,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并分居生活,双方曾协商离婚未能。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婚生女身份证明、证人赵树文、李来振当庭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共建和谐家庭,然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并分居生活,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悦凡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远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