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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高门勇与孟树明、冯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树明,高门勇,冯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树明。委托代理人潘志忠、徐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门勇。委托代理人郑邦玉。原审被告冯世华。上诉人孟树明因与被上诉人高门勇、原审被告冯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树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树明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树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孟树明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孟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