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范金霞与李瑞文、谭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霞,李瑞文,谭维,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范金霞。被告李瑞文。被告谭维。被告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金霞诉被告李瑞文、谭维、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8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84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