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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锋与被告李卫等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锋,李卫,唐杰,郑新春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刘洪锋。委托代理人刘剑丹,北京市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立华,北京市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玉。被告李卫。被告唐杰。被告郑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锋与被告李卫、唐杰、郑新春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锋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刘洪锋承担。审 判 长  孙爱权审 判 员  刘树军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