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0-11-17
案件名称
张凤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凤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孝昌刑初字第0013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凤珍,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孝昌县。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孝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3)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珍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张凤珍在互联网上制作了一个名为“北京万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销售手机充值卡为名,诈取受害人王某现金5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出示了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客户回执及账户明细、领条、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凤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张凤珍在一年内量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张凤珍辩称其属投案自首,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张凤珍请人在互联网上制作了一个名为“北京万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在该网站上,被告人张凤珍以打折为诱饵,发布低价销售手机充值卡的信息,骗得余某、王某俩人现金5400元。 又查明:2011年5月27日,孝昌县公安局干警在孝昌县城区北京路208号房内将被告人张凤珍抓获,并扣押了被告人张凤珍作案时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受害人余某、王某陈述证实,2011年4月22日,我们在网上浏览时,看到了一个以极低价格销售手机充值卡的网站。于是我们按网站上的电话进行了拨打,电话接通后,一位自称姓何的女士向我们介绍了打折及如何购买的情况,并要我们向她指定的户名为杨某的账户汇200元即可发货。于是我们便向她指定的账户汇了200元钱。同月25日中午,我们便收到了价值50元的手机充值卡200张。但该充值卡不能使用,我们又打电话跟她联系,她说交1000元才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充值,我们就向她指定的账户汇了1000元,但充值卡仍不能使用。我们继续与她联系,她说还需交2000元的保证金,我们就又向她指定的账户汇了2000元的保证金,充值卡还是不能使用。我们再打电话与她联系,她又说还需交2200元的网络平台费,我们就又向她指定的账户汇了2200元,结果充值卡还是不能使用。我们发现情况不对,要求她退款,她说退款还得交钱。于是我们就打电话向孝昌县公安局报了警。 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张凤珍作案时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三、网页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凤珍在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名称为“北京万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 四、账户明细查询及交易回单,证实了受害人余某向被告人张凤珍指定户名为杨某的账户汇款的时间及金额。 五、领条,证实被告人张凤珍将所诈骗受害人余某的现金5400元退还给受害人余某。 六、抓获被案经过,证实孝昌县公安局干警于2011年5月27日在孝昌县城区北京路208室将被告人张凤珍抓获。 七、有被告人张凤珍的多次供述及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凤珍辩称其行为属自首,经查,2011年5月27日孝昌县公安局干警在孝昌县城区北京路208号张凤珍家中将其抓获,其行为不属自首,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凤珍当庭自愿认罪,将所骗得的赃款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对其予以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凤珍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小零 审 判 员 罗如乔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