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零陵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永州市零陵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海利新城办公楼(A15)612房。法定代表人陈卓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海恒,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零陵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路13号。法定代表人曾祥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起俊,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零陵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晓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