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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水翠与被告贺东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翠,贺东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朱水翠,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贺东奇,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翠与被告贺东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水翠已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水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刘学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