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刘泳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民二庭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502号原告成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十二桥路16号。委托代理人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佩瑜,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珍西河巷23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负责人张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清河1组21号附1号。第三人刘泳秋,女,汉族,1931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5号6栋2单元8号。委托代理人魏恋,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静,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5号6栋2单元8号。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军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刘泳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因原告成军撤诉,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