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苏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修华,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至2005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苏某、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彦彦、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士慧、刘修华,被告人苏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13年10月15日报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1、2011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某指使他人到原新泰市水泥厂宁某某拆迁工地阻碍施工,后以帮助宁某某调解为名索要宁某某香烟六条,价值2400余元。2、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徐某某等人来到原新泰市水泥厂王某某拆迁工地阻碍施工,并随意殴打王某某、徐某某。后强迫王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并从工程中分得现金18000余元。3、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得知东西周村联办小学正在施工,伙同被告人苏某、苏某某丙等人赶到联小内随意殴打高某某、王某某乙,致两人受伤住院。4、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得知王家寨煤矿宿舍要建厕所后赶到宿舍内物业员张某某家中,对王家寨煤矿基建人员施某某、和某某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他人工作。二、敲诈勒索罪:2008年春天,在山东阳光华龙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建设PE车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在工地上卸预制块的方式阻碍施工,后伙同徐某某乙(另案处理)在未进行任何施工和管理的情况下,向该公司索要“管理费”1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司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苏某某等人证言;土地承包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徐某某依法量刑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1、起诉书第一起,其未指使人去停工,宁某某主动找其协调停工之事,未向宁索要香烟。2、起诉书第二起,其不该去协调也不该合伙干拆除工程,其认罪。3、起诉书第三起,苏某等人跟着其去的施工现场,其对事态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认罪。4、起诉书第四起,其未辱骂煤矿基建人员。5、对指控的敲诈勒索,华龙公司在其卸预制块时未说不让其干PE车间,其找时任书记徐某某乙出面协调,不知道徐怎么谈的、怎么要的钱。其辩护人提出的中心辩护观点:苏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第一起、苏某某未参与阻止施工,在宁某某的请求下将事办好,宁某某出于感激自愿送给苏某某4条苏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起、双方自愿签订合伙施工协议,苏某某未授意殴打徐某某、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起、苏某某并未安排苏某等人阻挠施工,也未指使苏某等人动手打人,受伤事件在苏某某积极调解下达成协议,不应再按寻衅滋事处理。第四起、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指控的敲诈勒索,苏某某将预制块卸到华龙公司PE车间施工现场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法律行为,不是以阻挠他人施工作为威胁、要挟的手段;徐某某乙代表村委与公司经理司某某协商承建PE车间事宜并达成交纳18万元管理费协议,与苏某某没有关系;18万元管理费下到东西周村委账,苏某某没有将该款据为己有;苏某某与村委签订协议将18万元抵顶上交管理费的行为与本案没有法律关联性。综上,苏某某既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一)、2011年9月份,有人到原新泰市水泥厂宁某某拆迁工地阻碍施工,宁宴请苏某某、给苏某某送香烟后,工程得以顺利施工。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龚某某证实,2011年秋某天下午,在百年饺子城吃饭时其才知道宁某某请苏某某出面摆平有人阻止施工之事。苏某某答应出面处理。(2)牛某某(宁某某的雇员)证实,2011年秋天,十几名小伙子到工地停工,说水泥厂占着三个村的地。宁某某给其说他来协调,后来就再没人到工地闹事。(3)苏某证实,2011年9月份,其和徐某某到水泥厂拆迁工地看了看就走了。(4)徐某某证实,2011年9月份,其跟苏某骑摩托车到宁某某工地转了一圈就走了。苏某某说宁某某的工地是招标的投了不少钱,叫别去了,后来就没去。2、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来停工的人说是苏某某让来的。其给苏某某香烟是因为来停工的人说是代表几个村来的,其了解到苏某某能压住这件事,于是找苏某某协调这个事。请苏某某吃饭,送给苏某某四条苏烟后就再没有人到工地闹事。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9月份,宁某某在百年饺子城请其吃饭说西西周几个小伙子到工地闹事,让其帮忙。其问西西周村的徐某某,徐某某说和苏某去过。其对徐某某说宁某某是招投标的,花了不少钱,不要去了。宁某某为了感谢送给其六条硬盒中华香烟。(二)、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徐某某等人到原新泰市水泥厂王某某拆迁工地阻碍施工,并随意殴打王某某、徐某某。苏某某强迫王某某签订拆迁合伙协议后,王某某才得以继续施工。苏某某从该拆迁工程中分得现金18000元。案发后,该款被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刘某某(王某某之妻)证实,2011年9月底,苏某某领着十四五个小伙子来不让干活。某天上午,苏某某让王某某到南西周村委给每个村2000元钱就同意继续干。当天下午,苏某某领着十多口子人到工地不同意上午的说法,要求合伙干。王某某叫来东西周村书记徐某某给调解。苏某某不听打了王某某脸两巴掌,骂徐某某,叫揍徐某某。苏某某和苏某、徐某某等人就上去揍徐某某,徐某某的眼睛被打青了。次日,苏某某又带着人来不让干。报警后,民警让找水泥厂协商。签合伙合同时,苏某某在场但没签字。后正常施工,每个村出一名监工,最后每方分了18000元钱。(2)巩某某(王某某的雇员)证实,拆除厂房期间,有人去停工,和王某某撑了架子,还打了徐某某。(3)刘某某乙证实,拆除厂房过程中,西周村的人去了五六次不让王某某干。2011年9月20日,那伙人打了王某某及徐某某。协调后,活还是王某某干,挣的钱四方平分。(4)苏某某乙证实,某天,其正在干活,见苏某和几个小伙子打了徐某某。(5)苏某某丙证实,2011年9月份一天,其、苏某某、苏某、徐某某等人在苏某某办公室,谈论水泥厂厂房拆迁的事,后去了水泥厂。苏某打了徐某某脸一巴掌。后听说苏某某挣了18000元。(6)郑某某证实,2011年9月份一天,其到苏某某办公室,苏某某、苏某、徐某某等人在啦水泥厂拆迁的事,说活被徐某某弄去了、水泥厂占着三个村的地应该归三个村干。苏某某让其一块去水泥厂停工。苏某、徐某某等人在现场喊停工,其也咋呼了一会。苏某某质问徐某某村里弄来的活让外人干,后来俩人吵吵起来。苏某跟着过去动手打了徐某某。后徐某某和徐某某丁合伙代表西西周北队去水泥厂干。(7)徐某某乙证实,2011年9月份一天,其、苏某某、苏某、徐某某等人在苏某某办公室谈水泥厂厂房拆迁的事,后全去了水泥厂。苏某打了徐某某脸一巴掌。其一伙人就是去给停工,都想干这个活。后来听说苏某某挣了18000元。(8)龚某某证实,2011年9月份一天,苏某某打电话让其给刘某某乙打电话让刘回厂。其赶到水泥厂见苏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乙等人在那里,不一会刘某某乙也到了水泥厂。后来苏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乙、刘某某乙进屋商量,最后定下来由三个村和王某某合伙干,苏某某让苏某去水泥厂干的。(9)田某某证实,2011年9月份一天,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水泥厂占着两个村的地活不能让外人干。其开车到了水泥厂得知是王某某干的。随后其到村委办公室找到书记徐某某丙说了水泥厂的事。村里要求谁干这个活先向村里交3000元钱。后来徐某某和徐某某丁合伙干的。(10)徐某某戊证实,徐某某丙让其和徐某某乙去水泥厂看看有活的话村里干点。其去看到东西周村的几个小孩在那里。后其到了苏某某办公室,苏某某说水泥厂占着三个村的地、王某某又没招标、是徐某某偷着签的,初步定的是三个村合伙干。谈完后一块去南西周找的陈某某,定的是三个村合伙干。后在破产办公室谈的,徐某某乙让其签的字。后来与徐某某签了合同徐某某干的。(11)陈某某乙证实,2011年9月份,陈某某安排其到王某某工地去收钱。收的钱全交村里下了账。苏某某阻挡王某某施工,约的陈某某、徐某某乙、王某某商量的。(12)徐某某乙证实,2011年9月份,徐某某、田某某到村里说水泥厂在村的地界上拆除工程得村里干。后其和工业公司经理徐某某戊到了水泥厂,看到徐某某、田某某、苏某还有几个小伙子在那里。后来一天上午,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一块商量商量水泥厂拆迁的活怎么干。其到了南西周村委,苏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都在那里。王某某给每个村2000元,陈某某提出收钱不合适,就没商量下来。两三天后,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水泥厂,其和徐某某戊赶到水泥厂办公室,见苏某某、刘某某乙、王某某、陈某某都在。苏某某和王某某商量的,最后达成协议。其让徐某某戊代表村里签的字。苏某某提出派人去监工王某某、去收钱。在订合同前的一天,其路过水泥厂看到苏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等人都在现场,苏某打徐某某。(13)陈某某证实,2011年9月份,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一块商量商量水泥厂拆迁工程怎么干。苏某某约着徐某某、徐某某乙、王某某到其村委办公室,其安排陈某某乙去的。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王某某给每个村交2000元,其说收钱不合适,这事没有商量下来。后来其听说是苏某某组织人给王某某停工。两三天后,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水泥厂办公室签合同,其赶到水泥厂见苏某某、东西周村的文书、徐某某乙、刘某某乙、王某某都在场,就签了合同。苏某某提出派人监工王某某、收钱。其安排陈某某乙去的。(14)徐某某丁证实,2011年9月份,其在水泥厂看到徐某某乙、徐某某戊、田某某、徐某某在那里说水泥厂在村的地界上得村里干、给他停工。苏某某、苏某,南西周还有人在那里不让王某某干。其和徐某某交到村里3千元钱,村里把活给了其和徐某某。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9月底某天,苏某某领着苏某、徐某某等人来不让其干活。一天上午,苏某某让其到南西周村委,苏某某和三个村商量后让其给每个村2000元钱。当天下午,苏某某领着十多口子人到了工地不同意上午的说法,要求合伙干。其叫来徐某某给调解,苏某某不听打了其脸两巴掌,接着骂徐某某叫揍徐某某。苏某某和苏某、徐某某等人就上去揍徐某某,徐某某的眼睛被打青了。次日,苏某某又来说要是没有合同他们干定了。其报了警,警察来后,其拿出合同,但苏某某仍不让干,民警让找水泥厂协商。苏某某要求以前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个合同。在刘某某乙的办公室,参与签合同的有东西周村的龚某某、南西周村主任、西西周北队村主任,苏某某在场但没在合同上签字。每个村出了一个监工,东西周是苏某。每家分了18000元钱。(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1年9月份某天,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苏某某带人闹事停工叫其过去看看。苏某某指着其说村地上的活不能让外人干、活都是他的,接着上前打了其胸膛一拳并说给我揍。接着苏某上前打了其眼两拳,七八个小伙子对其拳打脚踢。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9月份某天上午,王某某到其办公室要求其出面给调解停工之事。次日,其就约了南西周村主任陈某某、西西周北队主任徐某某乙、东西周村书记徐某某。其让王某某给每个村2000元钱,后来陈某某说收钱不合适将钱都退回。当天下午其在水泥厂看到苏某打了徐某某一拳。又过了二三天,在破产管理人办公室,通过其调解,三个村每个村入一股加上王某某一起干,随后签订的合同。其安排苏某负责从王某某那里拿分成的钱,每股1.8万元。(2)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及辩解。其上去打了徐某某。(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9月份一天,苏某某给其说水泥厂占着三个村的地、三个村的都的去看看。到了水泥厂,苏某某、苏某等人在现场给工人停工,其也上前喊吓唬工人。后,其看到徐某某乙、徐某某戊、南西周村大队的几个人都到了水泥厂工地,东西周村的书记徐某某也在那里。徐某某和苏某某不知为什么吵起来,相互抓对方的衣服,接着苏某上前打了徐某某的脸,随后将徐某某踢到。不知谁报的警,其就跑了。后来苏某某对其说三个村和王某某签订了合伙合同,让其到村里把这个活要来。其找书记徐某某丙、主任徐某某乙,交上3000元钱就和徐某某丁干了,分了一万八千余元。4、书证。(1)“110”接警单证实刘某某因有人在水泥厂闹事报警。(2)拆除协议书证实王某某与破产管理人签订厂房拆除协议。(3)协议证实四方签订“合伙”协议。(4)协议书证实徐某某与西周北工业公司签订上交村3000元现金。(5)刘某某的施工账目记录证实拆除工程账目情况。(6)治安大队现金存款单证实追缴苏某某非法所得18000元。(三)、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有人在东西周村联办小学施工,伙同被告人苏某及苏某某丙等人赶到该小学内随意殴打施工者高某某,高某某因伤住院治疗8天。在离去时,苏某某丙因摘看门人王某某乙种植的向日葵与王发生争执,苏某某丙扔向日葵打伤王某某乙。事发后,苏某某委托人调解分别赔偿了高某某、王某某乙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徐某某证实,其问苏某某村联小的活是他干的吗,苏某某说没有干。次日,苏某某带人将干活的人打伤了。后来苏某某找其调解,苏某某赔偿被打的人8000元。(2)张某某丙证实,高某某领着其和周某某乙等人在西周联小干活,中午1时许,来了四个人,其中有人说再干都给砸了。随后四人去踢校长的门。后又返回来,一个小伙子嫌高某某和他叔说话不尊重就用棍子打高某某,另一个上去用手打、用脚踹。这几个人走时,看大门老太太劝他们来,其中有人还骂老太太并用向日葵头打了老太太。(3)周某某(高某某对象)证实,在医院听高某某和干活的说是东西周四个人打的,后来经协调,苏某某赔了8000元钱。(4)徐某某巳(王某某乙对象)证实,苏某某到医院看其老伴,一直说做错了。徐某某庚和龚某某到其家说是苏某某托他们来办这事,赔偿了3000元钱。(5)徐某某壬证实,周某某与苏某某就高某某被打伤之事签的赔偿协议。(6)周某某乙证实,高某某领着其等人在西周联小干活,过来四个人,其中一个说再干都给砸了。随后四人去了办公室又返回来,一个小伙子嫌高某某和他叔说话不尊重就从地上拿起一根棍子打高某某,另一个上去踢高某某。别人叫他叔的那个没有动手。看大门老太太过来劝他们来,这几个人打完了就和老太太往学校门口走了。(7)苏某某丙证实,2012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上午,苏某开车拉着其和苏某某、雷子到了西周联小。其给干活的工人停工,和一名男子吵吵起来,其上前打了他胸膛一拳,苏某、雷子上前踢了他几脚,接着其拿起和油漆的棍子打了他的腚两下子。朝外走时其摘了一个向日葵,老奶奶就和其吵吵,其将向日葵朝老奶奶身上扔过去,接着四人就走了。后来苏某某出钱调解的。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乙(学校看门人)陈述,中午12点多听见有人跺大门,出去后见苏某某领着三个小孩在大门口,好像是都喝酒了,车在外面停着。对方说不用开大门,就从小门进来,其就进屋了。他们跺校长屋门,随后就去找小高,其听着有人骂,小高说不让干就不干了。胖小伙一脚把姓高的跺了出去,三个小孩围上去打姓高的。其就上去劝,苏某某不让其管。胖子嫌其管闲事摘下向日葵头拍其胸口,其就倒在地上了。后苏某某领着三个小孩走了。(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苏某某领着三个小孩进来,看样子都像喝酒了。苏某某对其辱骂,其说是办事处的任务。苏某某去找校长一个劲在那里踢门。后又返回来,胖小伙子对其辱骂,叫其好好和他叔说。三个小孩围上来,胖子踢其胸口一脚,其他两人用手打其头,其倒在地上。看门老太太过来劝,胖子摘了一个向日葵头拍在老太太胸口,老太太倒在地上。随后苏某某领着三个小孩走了。后来经调解的赔偿了8000元钱。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国庆节期间一天13时许,其与苏某、苏某某丙、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到了西周联小。苏某某丙给干活的人停工,高个子男的和苏某某丙吵起来,苏某某丙上前打了高个子男的胸膛一拳。朝门外走时,那个男的又和苏某某丙他们吵起来,接着苏某某丙、苏某还有另外去的小伙子就上前踢了高个子几脚,苏某某丙拿起和油漆的棍子打了高个子腚两下。朝外走时苏某某丙摘了一个向日葵,看家的老奶奶质问苏某某丙为什么摘她家的向日葵,两人吵了起来,苏某某丙将向日葵朝老奶奶身上扔过去。后其听说老奶奶和高个男子都住院了。后,其出8000元钱赔偿了姓高的,也出钱赔偿了徐某某巳的妻子。(2)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及辩解。中午1点多,苏某某开车拉着其、苏某某丙、一个小伙子说联小那里有干活的去看看。苏某某丙不叫人家干,和另一个小伙子动手打那男的,其过去踢了那男的腿一脚。4、辨认笔录证实苏某某系领头闹事者,苏某某丙、苏某系参与者。5、书证。(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实高某某被打报案情况。(2)住院病案证实王某某乙、高某某住院治疗情况。(3)调解协议书证实高某某被打之事达成和解。(四)、2011年夏季某天,被告人苏某某得知负责新泰市王家寨煤矿宿舍厕所的基建人员在宿舍物业员张某某家中商议厕所建设时,便赶至张某某家中,对在场的徐某某进行辱骂、对王家寨煤矿基建人员施某某、和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施某某、和某某见状只得离去。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张某某证实,苏某某带人气势汹汹到了其家。进屋后,苏某某问谁是施某某乙,其指了指,苏某某就过去想抓打施某某乙,被其拉住。苏某某就骂道在东西周村的活都得找他,谁干就砸断谁的腿,后被其劝走。(2)龚某某证实,2011年5月份某天,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施某某和徐某某在他家商量建厕所的事。其叫着苏某某、苏某到了张某某家,苏某某自己进的屋。后来苏某某出来说定好了由其干。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施某某陈述,苏某某进来就问谁是施某某,过来想抓打其,被张某某拉住。随后苏某某就在那里说所有在东西周村地面上的活必须经过建筑公司,找谁也白搭。其见状就说书记主任协调好了再说,就和和某某走了。(2)和某某陈述,一个人气势汹汹进来就问谁是施某某,过去想抓打施某某,被张某某拉住。那人语气很张狂说所有在东西周村地面上的活由建筑公司干,别人谁说了也不算。施某某说不管你们谁说了算,把工程给你们村,你们自己协调吧,施某某和其就走了。(3)徐某某陈述,在张某某家,龚某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张某某家中。其刚挂了电话,苏某某、龚某某、苏某就进了张某某家中。苏某某去就开始骂。其见状就走了。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夏季某天,在张某某家里,其见书记徐某某也在那里就生气骂了徐某某。其对矿上的人说其是村主任和建筑公司的经理,在村地上的活其说了算,徐某某算他娘了X的啥。骂完后其就和龚某某走了。二、敲诈勒索:2006年5月9日,新泰市东西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西周村委)成立新泰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建筑公司)。2006年9月30日,东西周村委与被告人苏某某签订该建筑公司承包合同,按约定,苏某某当时交足19万元股金。几日后,苏某某将该19万借出。2008年春天,山东阳光华龙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徐某某辛、徐某某癸合伙建设PE车间。苏某某闻讯后通过在工地上卸预制块的方式阻碍施工,后苏某某伙同徐某某乙(另案处理)在未进行任何施工和管理的情况下,向华龙公司索要“管理费”18万元。徐某某癸支付给苏某某预制块款后工程得以继续施工。该“管理费”收入东西周村委财务账后,苏某某于2011年1月30日强迫东西周村委出具手续答应该18万元抵顶其上交建筑工程利润。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徐某某乙证实,苏某某当时交了19万元股金。过了十几天,经其与苏某某丙同意,钱取出来退给苏某某了。后苏某某到村委给了苏某某申请,其和苏某某丙签字同意,苏某某叫苏某某写了19万元借条。苏某某一直未交利润。华龙公司的活不是村必须干。2008年春天,司某某找其说苏某某把预制块卸到工地妨碍施工、PE车间是徐某某辛投的资、徐某某辛自己要干、东西周村就别干了。苏某某计算工程量在300万,要是他干能挣40多万。其让司某某给40万的管理费,司某某同意给18万。徐某某癸给了苏某某预制块钱、运费,这才正常施工。其跟苏某某说这18万元顶他的上交款。新一届村委跟其要华龙公司出具的18万元的承诺书,其没给。村里没有参与PE车间任何管理。后来听说徐某某将钱要回来了。(2)徐某某己证实,2006年9月29日,其以苏某某丙名义为苏某某丙出具两份存单8860号、8861号,共19万元。大约过了十几天,经徐某某乙同意,其把取款的手续给了苏某某丙。(3)徐某证实,和华龙管道对账,18万元的管理费全部给村里。苏某某上交建筑管理费18万元证明条是徐某某、苏某安排其写的,在上面签的字。苏某某说18万是以他承包的建筑公司名义要来的,钱给村里但抵他的承包费。(4)苏某某证实,其给苏某某打的19万元收到条,其找苏某某要苏某某给其打收到条。2006年11月21日,苏某某到大队给了其申请,书记主任同意,其叫苏某某写了个19万元借条。19万保证金是苏某某交来以后以苏某某丙名义存在村信贷员那里,没过几天让苏某某又借回去了,其问过是经过书记主任同意借的。其听徐某某乙说过这18万顶苏某某的管理费,所以其就签了。(5)徐某某癸证实,其和徐某某辛合伙干建筑。2008年春,司某某以地入股,其、徐某某辛与华龙公司合伙建PE车间。苏某某在PE车间工地上卸了2000块预制块,没法干活,其就找司某某协调的。苏某某找其说工程村里协调好了,让其把预制块钱给他就行,其按市场价加上运费大约2000余元给了他。(6)苏某某丁(苏某某之父)证实,预制块卸下后,PE车间没法施工了。后来是徐某某癸盖车间用了。(7)苏某某丙证实,苏某某当时交了19万元股金,约定每年上交工程量的15%,从19XX扣,钱以其名义存到徐某某己那里。其请示徐某某乙同意,19万退给苏某某了。苏某某说得平起帐来,其就叫苏某某写了退款申请、借条给了苏某某。2010年12月才知道华龙公司欠村里18万元,原书记徐某某乙一直不向村里交司某某打的欠条。后村委给华龙公司出了份原欠条作废的声明。苏某某多次找徐某某要求把18万元顶建筑管理费。2011年1月30日,苏某某把其堵在办公室要求18万元顶他的上交,苏某某和徐某某拍了桌子,徐某某签的字同意,主任苏某、会计徐某、苏某某及其在证明上签的字。(8)徐某某证实,2010年12月份其才知道华龙公司欠村里18万元。其包括村两委多次找徐某某乙索要司某某出具的欠条,徐某某乙说不是村里钱就是不给。后村委给华龙公司出具了份原来欠条作废欠款依然有效的声明。到2010年年底对完帐,徐某说差不多要完了,入了东西周村的账。苏某某说18万是他要来的,徐某某乙当时说顶他的上交,钱给村里不假,必须得顶他的上交。2011年1月30日,苏某某把其堵在办公室要求18万顶他的上交,其不同意,苏某某和其拍了桌子,没办法,其安排会计徐某写的证明条,其与其他村委签的字。(9)苏某证实,苏某某当时交了19万元股金,约定每年上交工程量的15%。过了十几天就退给他了。徐某某乙说18万元顶苏某某的上交,其就同意了。村两委多次和徐某某乙要司某某出具的欠条,徐某某乙说钱不是村里的就是不给,后村委出了份声明。到2010年年底,18万全部要来了入了村里账。苏某某多次找徐某某、其和其他委员要求把18万顶建筑管理费,其说得开会商量。苏某某不同意、口气强硬,其不签字,他就把其堵在办公室不让走。苏某某和徐某某拍了桌子,没办法,徐某某签字同意,其及其他人也签了字出具了抵顶证明条。2、被害人司某某询问笔录,PE车间刚开工,苏某某就卸预制块堵在车间那边找其要干这个工程,其未同意。其就此事找徐某某乙,徐某某乙说在东西周村上的工程应该村里干。徐某某乙和苏某某多次来公司要求干这个活。徐某某乙说不干行但得给补偿,多次讨价最后商量给18万,签了协议,苏某某在旁说他要干比18万多。后来对账都支付给村了。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其是2006年9月30日承包的恒基建筑公司,出资19万元为入股资金,每年上交工程量的15%,从19XX扣。后来其打了个19万元欠条村里将19万元退给其了。其找到司某某要求干PE车间,结果司就是不同意。其就安排干活的在厂里卸了预制块想干这活。司某某去找书记徐某某乙,徐某某乙问其什么情况。其说其承包村里建筑公司,华龙公司这么大的工程,其干能挣70多万,其已卸了预制块了,其想干。后徐某某乙作其的工作并说这个钱算作其上交村里的利润,其才同意。后来公司让徐某某癸干,其就把预制块按照市场价格给了徐某某癸。到了徐某某干书记的时候,村委给其打了一个18万元的收到条。4、书证。(1)信用社现金日记簿证实徐某某己于2006年9月29日收苏某某丙19万元。(2)申请、借条证实苏某某用苏某某出具的19万元借条下账情况。(3)承诺书证实司某某于2008年2月15日出具华龙公司上交村提成款18万元。(4)任职证明证实东西周村两委成员名单及任职年限情况。(5)土地承包协议书证实东西周村委与华龙公司土地承包情况。(6)公司吊销情况证实恒基建筑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核准,于2008年12月16日吊销。(7)声明证实东西周村委为华龙公司出具关于原18万元管理费欠条作废。(8)协议书证实东西周村委与苏某某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建筑公司承包协议。(9)证明证实东西周村委为苏某某出具18万元管理费顶上交情况。(10)华龙公司帐证证实该公司支付苏某某工程款、支付东西周村委承包费情况。其他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9日受案。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20日决定对苏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2000)新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证实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苏某、徐某某无故阻止他人施工,随意殴打他人,无故辱骂、威胁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苏某某勒索华龙公司管理费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第一笔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不认可指使人去停工,现有证据只有宁某某证实阻止施工的人称系苏某某指使的,宁在陈述中还称阻止施工的人说是代表几个村来的,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苏某某阻止施工事实;指控“索要香烟”事实中,指控的香烟的品牌、数量,供证不一,香烟价值无证据证实。故该笔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该笔不构成寻衅滋事辩解有理,予以采纳。对第二笔指控,现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能够证实苏某某组织指使苏某、徐某某等人阻止施工;苏某某殴打王某某,苏某殴打徐某某;强迫签订“合伙”协议犯罪事实。辩护人关于未殴打徐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第三笔指控,现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苏某某带领苏某、苏某某丙、雷子阻止高某某施工,当苏某、苏某某丙、雷子殴打高某某时,苏某某让王某某乙不要管的犯罪事实;及在撤离时,因苏某某丙摘了王某某乙的向日葵而发生争执继而苏某某丙用向日葵打伤王某某乙的事实。苏某某、苏某对阻止高某某施工并将高某某打伤的犯罪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苏某对苏某某丙致伤王某某乙事实承担责任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赔偿纠纷已调解处理,不应再按寻衅滋事处理的辩解于法相悖,不予采纳。对第四笔指控辱骂施某某、和某某,严重影响他人工作证据不足。该笔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与其他指控的寻衅滋事事实相结合,综合评价被告人苏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该笔情节轻微,不应按寻衅滋事处理的意见于法相悖,不予采纳。关于敲诈勒索指控,苏某某与东西周村委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建筑承包协议对华龙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华龙公司与东西周村委于2009年6月2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发生在该案之后;PE车间系华龙公司与徐某某辛、徐某某癸合伙工程;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苏某某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苏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相悖,不予采纳。综上,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寻衅滋事三起、敲诈勒索一起,依法数罪并罚,其敲诈行为及结果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处罚;认定被告人苏某寻衅滋事两起,其供认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一起,其供认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已追缴被告人苏某某非法所得18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18万元退赔华龙公司。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经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止。)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追缴被告人苏某某赃款一万八千元退被害人王某某。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赃款十八万元退山东阳光华龙管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荣斌审判员 万 波审判员 李衍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