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当阳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顺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兵,郑祖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兵,农民。被执行人郑祖山,农民。本院在执行陈顺兵与郑祖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陈顺兵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73082.55元,未执行金额73082.55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