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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孙某甲遗赠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齐某某,孙某甲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某某,女,196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甲,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再审申请人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甲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一终字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没有按遗嘱执行。第一,孙某乙生前于2012年8月27日立有4份遗嘱。这4份遗嘱中有2份提到了6万元钱,一审判决另行处理,二审开庭后只给了一个6万元,而且两次审理之后4份遗嘱只剩下了2份。第二,孙某甲在开庭时从没有提出按遗嘱执行,只是说孙某乙与我婚后所建的三间正房是其父孙某丙所建,从孟某某、陈某某的证明可以看出,孙某甲把孙某乙婚后建的房子转让给了孙某丙。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权不能转让,一审把孙某乙婚后所建的房子只判给我1.5间不合法。第三,孙某甲的诉请是按遗嘱继承房产正房三间(价值十万元整),而判决却把房产三间改为六间超出了诉讼请求。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我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一,孙某甲起诉是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房主归其继承,孙某甲要的是房主不是房产。第二,孙某乙的房屋是婚后建成,孟某某作伪证。第三,一审查明孙某乙为初婚与事实不符。3.我在一审曾申请法院查询孙某乙的存款情况,一审法院没有答复违法。4.一审判决引用的齐庄村委会证明未经质证。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遗嘱没有我的签字,孙某乙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我年老多病无低保,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应对我予以照顾。原审将宅基地使用权判给了孙某甲,只判给我没有手续,前面出不去,后而进不来的1.5间房子剥夺了我的生存权利。第二,孙某甲的起诉状内容与遗嘱不一致,孙某甲涉嫌篡改遗嘱,应剥夺孙某甲的继承权。6.孙某乙曾答应房子给孙某甲一半,并找了村委会写协议,因此三间正房都判给孙某甲违背了孙某乙的真实意思。庭审时,法院没让我辩论。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三项之规定。孙某甲提交意见称:1.孙某乙留有三份不规则的纸张,从严格形式上讲是有一份遗嘱,两份遗赠。2.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孙某甲在一审庭审时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按遗赠确认房产及院落归其所有,孙某甲的起诉状的内容与遗嘱不一致不足以认定孙某甲篡改了孙某乙的遗嘱,故原审依据孙某乙的遗嘱对其财产予以处分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原审程序违法。综上,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