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然与被上诉人张元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然,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创,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谷然因与被上诉人张元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然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谷然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