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王民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殷春雷与王学东,丁美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春雷;王学东;丁美霞
案由
担保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王民初字第0531号原告殷春雷,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东,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丁美霞,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殷春雷诉被告王学东、丁美霞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春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其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东、被告丁美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春雷诉称,两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王集支行贷款400000元,由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等五人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还款,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替两被告偿还了贷款及利息。后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了8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款8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学东未作答辩。被告丁美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东于2011年1月24日向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王集支行贷款400000元,被告丁美霞系共同借款人,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殷春雷等五人提供了反担保。贷款到期后,因两被告未能还款,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王集支行还款400000元及利息40141.21元。后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还款84000元。原告向两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王集支行借款申请书、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收贷收息凭证、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王学东、丁美霞向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王集支行贷款400000元,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后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400000元及利息40141.21元。又因原告殷春雷提供了反担保,并向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还款84000元,故原告对被告享有追偿权。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东、丁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春雷款8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学东、丁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