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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勇与王从友、汪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王从友,汪远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杜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钟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友,男,汉族,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叶枝,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远慧,女,汉族,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诉被告王从友、汪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欧泳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