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勇与王从友、汪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王从友,汪远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杜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钟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友,男,汉族,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叶枝,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远慧,女,汉族,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诉被告王从友、汪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欧泳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