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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行诉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醉与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润行诉初字第0010号起诉人陈醉。2013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醉诉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状,要求确认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镇润住建裁字(2013)1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并依法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醉所有的本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光华社区沙地村49号房屋,因涉及“七里甸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工程,已列入拆迁范围,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镇润住建裁字(2013)1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书,且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起诉人陈醉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许 军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