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与杜某某、叶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杜均,叶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东街***号。负责人翁仲伸,经理。被执行人杜均。被执行人叶永霞。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均、叶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均、叶永霞被本院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452042元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杜均、叶永霞所有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永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