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云南华森实业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土地收购补偿合同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华森实业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华小区7村*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张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晟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希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朱江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雨嫱,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志弘代理审判员 宁 晟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兰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