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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道伍,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发出公告,并于2013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公示,催促与票号为31300051/22227096承兑汇票有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江苏大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收款人为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原由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2227096,票面金额为1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支付上款票据所载明的承兑金额款;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丽娟审判员  王小明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勤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公告(2013)沭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一、出票人江苏大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收款人为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原由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2227096,票面金额为1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宝德印刷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支付上款票据所载明的承兑金额款;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