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韩克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韩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05-2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琴。被执行人韩克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素琴与被执行人韩克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克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