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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钻井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风岐。委托代理人赵景成。被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业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82元,由原告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牟建华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