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传龙与李增远、杜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龙,李增远,杜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龙。被执行人李增远。被执行人杜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传龙与被执行人李增远、杜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