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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左国君与刘余庆、何庆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国君,刘余庆,何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左国君,男,194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余庆,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何庆凤,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国君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本院立即采限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余庆、何庆凤银行存款154521.24元;或扣留、提取其154521.24元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成奎审判员  李榜元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