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诉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正灵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正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正灵。上诉人朱正灵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诉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做实体上的审查;上诉人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之间签订了《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明显是一种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南京市鼓楼区滨江发展建设指挥部作为拆迁项目的操作方,实际履行了《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享有合同当事方权利负有合同当事方的义务,应作为违约方予以追责。鼓楼法院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中院纠正一审裁定,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正灵诉讼请求的事���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