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桃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20号,唐求明,失火,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求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求明,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桥头河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求明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求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求明为祭奠逝世的母亲,在桃江县松木塘镇桥头河村“金斗冲”母亲坟头位置点燃烟花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大火于同年8月1日8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5.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9.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唐求明于2013年8月5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唐求明赔偿村集体和受损户共计44180元,并支付救火工资和支出2359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唐求明实行矫正考察。该局经考察认为,被告人唐求明一贯表现好,且已消除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求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唐求云、刘道生、刘芳强、刘交春、文湘贵、李晓辉、唐梅、张抗美、刘协良、唐海味、袁财宝、文敬先的证言,被告人唐求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求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求明犯失火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求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求明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赔偿村集体和受损户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求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求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继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