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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芜湖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杏花村5幢C02。组织机构代码76081390-1法定代表人:包正南,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冬生,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冬生名下的银行存款5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