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现奇与被上诉人杨献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现奇,杨献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现奇,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献军,曾用名杨现军,男,196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贺进东街。委托代理人韩学谦,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现奇与被上诉人杨献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