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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肖某某,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建国,涟源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韶光人民陪审员  彭芳平人民陪审员  李玮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