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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doc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44-2号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董事长。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化佐,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4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就欠款达成协议,需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二、解除查封林道克所有的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三期C6幢2704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53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