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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和仁与筠连县兴旺煤业加工总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仁,筠连县兴旺煤业加工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周和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加工总厂,法定代表人:李怀林,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和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兴旺煤业加工总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周和仁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筠连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由被告筠连县兴旺煤业加工总厂返还原告周和仁借款10000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