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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姜志强与商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强,商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1号原告姜志强。委托代理人张成林,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亮。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80000元的欠款达成还款协议,并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每期2万元分四期还清上述欠款。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任何一期欠款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双方就欠款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志强欠款人民币80000元.如被告商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商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