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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佰燧与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第一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佰燧,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406号原告郭佰燧,男,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庙风东路18号。被告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第一居民组。负责人郭空军,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佰燧诉被告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家卓村第一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佰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