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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与朱诗杰,张家港市金马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朱诗杰,张家港市金马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范洪祥,男,1946年4月2日生,汉族。原告范军岐,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告范美红,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诗杰,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金马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诗杰,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杨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姗姗,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与被告朱诗杰、张家港市金马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诗杰、张家港市金马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撤回对被告朱诗杰、张家港市金马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5元,由原告范洪祥、范军岐、范美红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