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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3号罗文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是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志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志,男,35岁。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罗文志陆续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某某某小食店制作的云吞皮等食品中添加硼砂并予以出售。2013年8月13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某某小食店的云吞皮和花生煎炸油进行抽样检查。经鉴定,抽样的云吞皮检测出含有硼砂成分,含量是2.61×103mg/kg。2013年9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前往上述地点,当场查获硼砂750克、云吞皮等物品。同日16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文志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大塘分局接受调查。同日18时许,被告人罗文志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文志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文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罗文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某、唐一某、唐二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测报告、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物品处理记录、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芳芳销售单据、餐饮服务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志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文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文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