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卜某甲,男,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1972年11月10日日她与被告结婚,1975年1月8日大儿子卜某乙出生,1980年3月10日女儿卜某丙出生,1990年次子卜某丁出生。多年来被告一直在外流浪,偶尔回村连家门也不进,二儿子出生后被告基本就不回家,儿女结婚被告未回家也没有承担分文费用,最近20年期间被告回家没有几次,最长一次在家呆了一年左右,2009年初被告又离家出走,至今4年多,被告的行为致使她和家人由失望变成绝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离婚诉讼。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户口本一本及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卜某甲长期在外,杳无音讯。被告未到庭,亦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972年11月10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在外,没有尽到丈夫和夫妻义务,2009年初被告再次外出,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1972年同居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被告卜某甲2009年离家出走,原告与其失去联系,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视为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 判员 魏 鸿人民陪审员 马会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