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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柴俊成与闫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俊成,闫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柴俊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号*号楼*单元。被执行人闫林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闫家村*组。柴俊成与闫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闫林军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柴俊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0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林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