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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山民初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施勇与陈柳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勇,陈柳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山民初字第0618号原告施勇,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振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柳烨,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勇与被告陈柳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涯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