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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波与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43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波,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饭山区良乡拱辰大街9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19987-0。法定代表人俞鲁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如花,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峰,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王波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盛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波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嘉信盛华公司的起诉。同时,被告嘉信盛华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王波的反诉。本院认为:王波和嘉信盛华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波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波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波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