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民生与王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34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车辆鉴定费1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9月20日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户籍已于2011年7月4日迁往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北大村北三街23号,故应退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